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2民初40862号 原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9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置业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其因(2017)陕0122民初574号案件中确定的造成的经济损失93.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3.2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从2018年6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其因(2021)陕0102民初7927号案件中确定的造成的经济损失148666.67元及利息(利息以148666.67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从2021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7年11月26日,与被告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其成立陕西分公司由被告承包经营并自负盈亏,有效期8年,期间如果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或材料设备采购因被告资金不足造成分包商(或供应商)追债追款,被告必须自行解决,如造成其损失,其有权直接在被告的在建项目工程款中划拨抵偿或用其他方式追索等。2017年3月10日,***起诉其与陕西分公司,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蓝田县法院)判决其向***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该判决生效后蓝田县法院划扣其93.2万元。2021年8月21日,***起诉其与陕西分公司,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其与陕西分公司向***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依据《</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承包协议</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书》,被告应该赔偿其上述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其与原告《</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承包协议</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书》于2015年11月25日终止,***案件发生在2016年1月29日,在《承包协议书》之外其系职务行为,应由原告承担责任。二、***案件原告实际被划扣款项应以银行票据为准,即使执行到位,其对《承包协议书》之外的损失没有承担的义务。三、***案正在诉讼中,原告并未实际受到损失,不能向其追索。四、因原告在陕西境内没有成功办理建筑资质,直到2015年2月4日才正式拿到《省外建筑业进陕备案证书》,承包期内导致陕西分公司无法开展业务承接工程,给其造成严重损失,其保留向原告主张赔偿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如下事实:2007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根据企业经营目标,拓展西北建筑市场成立陕西分公司,并将陕西分公司交由被告承包经营管理,原告不投入任何资金,陕西分公司属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被告在承包期满后双方对分公司进行清算,经清算后陕西分公司的净资产归被告享有、亏损由被告自行承担;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被告对原告负全责,承担分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自行解决项目承接和施工所需的一切人力、材料、机械设备和生产设施等费用。2017年3月10日,***将原告、陕西分公司诉至蓝田县法院要求:确认2016年1月29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由原告、陕西分公司连带返还8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以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蓝田县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做出(2017)陕012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判令:1、***与陕西分公司签订的《</span><aname="Label_msg_19665"><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XX组XX段</span></a><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协议书》无效,2、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80万元,3、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16年1月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诉讼费6386元由原告承担。2018年6月5日,蓝田县人民法院从原告账户划扣93.2万元用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另,2021年8月11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陕0102民初7927号判决判令原告、陕西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等,该案被发回重审后正在审理中。另,《承包协议书》期满后,陕西分公司实际仍由被告控制、经营,未向原告交回经营管理权;2016年11月22日,陕西分公司向原告承诺,所有因陕西分公司所产生的经济纠纷案件包括已经审结执行的案件和正在审理的案件及未来发生的案件中,所产生的一切债务赔偿及利息等费用,陕西分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与原告无关,现陕西分公司所有已经审结的案子被法院从原告及其他分公司划走的所有相关款项本金及利息也由陕西分公司负责偿还原告,利息将与***、***、***协商为准,原告可据此承诺向陕西分公司追偿,该承诺被告在落款处亦签名;2022年3月陕西分公司注销。庭审中,原告表示《承包协议书》到期后,关于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约定仍然有效,且被告实际仍然掌控陕西分公司,故被告应承担***、***案给其造成的损失;被告表示《承包协议书》到期后,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此不承担责任。庭审后,原告表示***案尚在诉讼中,撤回了该部分诉讼请求。庭审调解,因当事人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承包协议书》、承诺、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划扣凭证、当事人**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与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承包协议书》期满,在双方未签订新的协议情况下,被告仍实际控制、经营、管理陕西分公司,延续了《承包协议书》的经营模式,继续按照《承包协议书》履行,故***案虽发生在《承包协议书》期限之外,但被告应当依据《承包协议书》约定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案被划扣的93.2万元及该款的银行利息损失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撤回***案相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民法典</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93.2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93.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支付原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按年利率3.85%计算、2022年1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3.7%计算)。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6元(原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承担12528元并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剩余199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999元,剩余999元由原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琛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