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毫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执异3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毫,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净慧路2号二层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45894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11号402房(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1372956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山市新晶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11号兴中大厦四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78821552。 法定代表人:**毫。 被申请人:广州市泰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一街一巷7号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6M529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毫、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新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市泰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18)粤2071执15153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6日撤回上述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广州市泰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市泰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18)粤2071执15153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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