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2执8743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广州市某某公司。
陈某某与广州市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0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网络银行,于2023年10月16日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和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4、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一辆,已于2023年12月22日委托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5、本院依职权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