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苏首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首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1民初4132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通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友谊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85865145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首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180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467542196W。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首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三元世纪城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566384417。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城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897957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南通市通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首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首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原告南通市通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江苏首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南通市通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首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通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本诉,江苏首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计2915元,由南通市通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54元,由江苏首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翟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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