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932号
原告: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综合楼418-222号。
法定代表人:丁训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乐军,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劳动争议一案,2022年3月3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06民初16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本院管辖。2022年4月18日,本院收到移送案件材料并于2022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 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玲玲
书 记 员 席梦娟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