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海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民初5313号 原告:重庆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剑山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0518061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实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综合楼418-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89795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海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榺镇远东大道66号1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78300567。 法定代表人:李海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海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2022年8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760元,由原告重庆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辑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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