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5478号之三
本院2021年3月24日对原告东海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722民初54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722民初54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第2页裁判主文后增加“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铁生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