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367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9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男,1968年9月22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1972年11月29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连云港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华东城**。
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元,依法减半收取42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郑春水
人民陪审员 严向阳
人民陪审员 严立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