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5057号
申请人:***,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华东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993734401。
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香山路**代码91440101572174997X。
法定代表人:张虎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