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连云港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5057号

申请人:***,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华东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993734401。

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香山路**代码91440101572174997X。

法定代表人:张虎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