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707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707014276606P,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入洋,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腾、徐进涛,系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074706006G,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沙河集贸城(镇北路南侧东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生。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连云港市国土资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江苏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赣自然资罚字[2019]8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15日内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并处罚款,村庄1701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计5103元;农村道路4309平方米,每平方米17元,计73253元,以上合计78356元。因被执行人江苏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15日内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赣自然资罚字[2019]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江苏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处罚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谢利诗
审判员 董作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