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5955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申请人:江苏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074706006G。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集贸城。
法定代表人:宋振堂,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江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767012562。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集贸城。
法定代表人:范胜江,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700万元,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02218701050004O200047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7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