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帮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传帮建设有限公司与意太维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民终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传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58号17号店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意太维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街道福海路电子信息产业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闫宗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现于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上诉人江苏传帮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意太维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9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传帮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曹守军
审判员林龙
审判员周文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