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4990号
原告:意太维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街道福海路电子信息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闫宗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传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店铺。
法定代表人:张开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意太维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传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意太维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太维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意太维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张 海
人民陪审员 杨 靖
人民陪审员 贺 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