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81财保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振书,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瑞明,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申请人: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小红。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振书、孙瑞明与被申请人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做出了(2018)冀0281财保88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万元财产(包括金融机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振书、孙瑞明预付。
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振书、孙瑞明以与被申请人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万元财产(包括金融机构存款)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振书、孙瑞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万元财产(包括金融机构存款)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振书、孙瑞明自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桂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央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