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4民初5185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男,约45岁,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上罗高速六标ZLZT-6项目部。
住所地:正阳县铜钟镇。
原告***与被告***、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二公司上罗高速六标ZLZT-6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