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鸿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621号
原告:洛阳鸿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向锋。
被告: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小红。
被告:余海建,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生。
被告:张路,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鸿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海建、张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鸿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鸿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鸿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由原告洛阳鸿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继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