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阮梅涛、张佳征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2712号
原告阮梅涛,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张佳征,男,汉族,1992年4月28日出生,住确山县。
被告董涛,男,汉族,1990年8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叶培林,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小红,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原告阮梅涛诉被告张佳征、董涛、叶培林、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梅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佳征、董涛、叶培林、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梅涛撤回对被告张佳征、董涛、叶培林、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雪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