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9民初274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师灵镇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0634153D。
法定代表人:孔小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新华街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99968612B。
法定代表人:赵文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蔡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蔡县人民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曹**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蔡县交通运输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司法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175034.33元-1600元(被告支付)=173434.33元;2.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5980元,以上两项合计179414.33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至2019年期间,第二、第三被告把新蔡县余店镇境内公路桥梁发包给第一被告承建,第一被告雇佣原告等工人施工,工资报酬每天200元。2019年12月9日上午,按照第一被告技术员杜金的安排,原告到第四××韩庄桥工地拆预制桥栏杆钢模板时,因工地没有安全带,更没有安装防护网及其他安全设施,导致原告从桥上方摔到下面受伤,到新蔡县月亮湾医院医治,诊断为:1.L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椎管占位;2.L1左侧横突、L2右侧横突及椎板骨折,手术住院15天出院。2020年6月11日经安徽省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期治疗需15000元。综上被告没有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故依法起诉,请求判决如上。
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所地为西平,请求移送本案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案由提起诉讼,其起诉的被告河南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蔡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原告诉称的损害发生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在河南省,本案属于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告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其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944.14元,由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长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