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中建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与中建科技(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财保10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申请人:中建科技(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标准工业厂房8号楼2楼B-16。 法定代表人:**1。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科技(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粤1971财保1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建科技(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98898.55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数额的款项。2019年11月20日,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科技(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开设的账户为764069587589中存款598898.55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科技(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开设的账户为764069587589中存款598898.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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