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中建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与中建科技(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526号之二 原告: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标准工业厂房8号楼2楼B-16。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技(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以其与被告中建科技(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科技(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84.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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