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526号之二
原告: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标准工业厂房8号楼2楼B-16。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技(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以其与被告中建科技(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科技(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84.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华瑞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