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81民初1543号之一
原告任正甦,194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姜香存,女,1968年12月30日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瑞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姜香存,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正甦与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姜香存、聊城市瑞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都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