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91民初2338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扬路108号开发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宏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707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扬州江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扬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国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306室。
法定代表人:陈秀,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荣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集镇逸品西城203-106。
法定代表人: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宏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扬州江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国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荣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高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弛
书记员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