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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某某与某某、镇江鹏龙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2256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鹏龙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在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路**。 负责人:***。 被告:北京国睿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昌松社区松山村**/div>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镇江鹏龙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