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2256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鹏龙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在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路**。
负责人:***。
被告:北京国睿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昌松社区松山村**/div>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镇江鹏龙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