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古河镇万**沙石点,经营者季万**,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古河镇洋桥村四组90-1号。
被执行人:江苏华泰通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赵学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古河镇万**沙石点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泰通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古河镇万**沙石点同意被执行人江苏华泰通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延期履行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益民初字第055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3执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常春
审 判 员 唐将军
审 判 员 严加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宽
书 记 员 陈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