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恢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纪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赵学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学干,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许建军,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唐国华,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盐城九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宁县交通桥梁板梁预制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树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建明,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赵学干、许建军、***、唐国华、盐城九易机械有限公司、阜宁县交通桥梁板梁预制有限公司、许建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债务由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本案予以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3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常春审判员唐将军
审 判 员 严   加   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       宽
书 记 员 陈   德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