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2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岳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建军,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许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债务由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3执2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常春审判员唐将军
审 判 员 严 加 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宽
书 记 员 龚 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