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阜宁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2416号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676388469,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岳军,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89082751W,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赵学干,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赵学干,女,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赵学干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苏0923民初2519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赵学干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赵学干银行存款5546604.1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将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