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82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高书红,男,196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宁港物流集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中,男,197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书红、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人民政府、**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0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