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5民初784号
原告: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火车站片区5号地新发地国际广场一期22号楼2层218号。
法定代表人:间书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古城南街6区1丘278憧(金融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光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石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