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8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10月0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伊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028民终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额为55822.0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4028民终28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达合买提 审判员 ***拉提 审判员 哈 力 甫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