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398号
原告: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银,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