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601民初980号
原告:**巴克区友好北路三美化妆品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巴克区友好北路730号***小区D栋25层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3MA7A3CYA6B。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
疆伊犁州伊宁市火车站片区5号地新发地国际广场一期22
号楼2层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06883832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22区(街道东城社区)人民南路7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7251070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巴克区友好北路三美化妆品经销部与被告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巴克区友好北路三美化妆品经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克区友好北路三美化妆品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瑜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