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3018号
原告: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火车站片区5号地新发地国际广场一期22号楼2层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大域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鑫大域公司的起诉与本院审理的(2023)新4002民初3019号***与鑫大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是基于同一事实的纠纷,双方均对仲裁决定不服分别提起诉讼,属于本院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新4002民初301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