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25民初2353号
原告: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伊宁市火车站片区。
被告: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地址:新源县人民广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鑫大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3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热黑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