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3民初156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崇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
被告中铁国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有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国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