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晟鑫洪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全与甘南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黑龙江省晟鑫洪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25民初618号
原告:**,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国斌,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南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甘南镇交通局办公楼。
负责人:***。
被告:黑龙江省晟鑫洪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全与被告甘南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黑龙江省晟鑫洪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全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