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1)新0203民初889号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原告:***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法定代表人:邵宇,该公司总经理。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瑞,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莎,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被告:****·帕拉哈提,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原告***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澳公司)与被告****·帕拉哈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科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瑞、马丽莎,被告****·帕拉哈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原告新科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135元;2.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资18,762.98元;3.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护理费2,311.78元;以上合计153,209.76元。事实及理由:1.对于被告发生工伤后,原告的处理态度是积极合法的,及时给被告支付了赔偿金,于2020年8月4日将款项发放至被告昆仑银行卡中。在此过程中,原告一直想要协商解决,但是鉴于被告在此事件中提出了过高的无理诉求,原告无法满足,导致该纠纷没有协商成功。2.在***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克区劳人字(2021)34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原告开除被告有法可依,程序合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2020年5月1日至5月9日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就不来原告公司上班,连续旷工9天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新科澳公司人事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三十二条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连续旷工5日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5日以上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且原告公司下发的《新科澳公司人事管理办法》《公司员工请销假规定》都是经过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公布的,符合程序规定。被告作为公司老职工,熟知公司的各项考勤管理制度、薪资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其未按照《公司员工请销假规定》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就无故不来公司上班,属于旷工。故公司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二、被告无权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但本案的情形是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裁决是错误的。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已于2020年5月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故并不存在停工留薪的情形,更无需支付停工留薪的工资及护理费。若法院判决原告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至此终止,原告更加无需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及护理费。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被告****·帕拉哈提辩称,原告陈述被告在2020年5月1日至9日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属实,被告有证据证实。被告受伤住院期间原告公司的人不能来看被告,被告把病假条等都给了原告,原告不愿意向被告支付赔偿款,如果原告对被告认定的工伤事实不服的话,应当在15天之内向法院起诉或者复议,但是原告并没有起诉。2020年4月16日原告下文件开除被告,被告是15日受伤的,这天被告24小时上班,到第二天被告才去看的医生,到17日被告还是上班到站上请假回来的,被告在工伤期间原告开除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各项赔偿费用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被告入职原告新科澳公司,岗位是水处理输煤。2020年4月15日被告凌晨2时许在夜班巡检时从楼梯摔下受伤,2020年4月21日在***依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4月29日经***依市中心医院诊断被告为:左肩锁关节脱位。2020年4月29日,被告出院回家休养再未到原告处上班。2020年6月29日,***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20)克劳工伤认(2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被告因工受伤。2020年11月19日,***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克劳鉴(2020)(226)号《职工鉴定结论书》,鉴定被告伤残九级。2014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原告依法给被告缴纳了工伤保险。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2020年5月9日原告下发新科澳字[2020]21号文件《关于解除热力事业部****·帕拉哈提、拉孜叶·依克拉木、孜克肉拉木·艾尼娃尔江3名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内容为“公司各单位:热力事业部****·帕拉哈提、拉孜叶·依克拉木、孜克肉拉木·艾尼娃尔江3名员工,企业劳动纪律意识淡薄,多次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在岗工作责任心不强,且随意顶撞、不听从单位工作安排,不接受单位领导多次批评教育。鉴于以上3名员工的表现,经公司人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3人待岗6个月处理决定,并于2020年4月16日,下发了新科澳字[2020]19号处理文件,希望这3名员工从中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待岗期间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认真遵守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劳动考勤制度。但是,公司处理文件下发后,这3名员工仍然置公司严肃的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于不顾,我行我素。其中****·帕拉哈提员工,4月17日起要求请病假,未得到单位批准,至今旷工未上班……鉴于以上3名员工屡教不思悔改的表现,为严肃公司劳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以及新科澳字[2008]25号《新科澳公司人事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第六款有关规定。经公司人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解除****·帕拉哈提、拉孜叶·依克拉木、孜克肉拉木·艾尼娃尔江3名员工劳动关系……”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查明,被告提交的账号为×××的昆仑银行交易明细单及原告提交工资明细表显示:被告2019年1月18日收到工资3893元,1月25日收到奖金5,588.4元,2月20日收到工资3,816.41元,3月20日收到工资3,999.69元,4月19日收到工资2,801.72元,5月20日收到工资4037元,6月20日收到工资2,984.55元,7月19日收到工资3,042.04元,8月20日收到工资3,876.31元,9月20日收到工资3,048.76元,10月18日收到工资3,532.5元,11月20日收到工资3,663.31元,12月20日收到工资3,764.31元,2020年1月20日收到工资4,235.31元,2月20日收到工资2,999.44元,3月20日收到工资2,348.31元,4月20日收到工资3,405.51元,5月20日收到工资786元。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2020年5月27日***依市中心医院出具《中心医院住院病人陪护建议单》陪护意见:一般陪护,陪护/人,从4月21日至4月28日。2020年9月17日***依市中心医院出具《中心医院住院病人陪护建议单》陪护意见:重点陪护,陪护2人,从9月15日至9月17日。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2020年6月16日,被告****·帕拉哈提因经济补偿金、工资及暖气补贴支付事项与新科澳公司产生争议,****·帕拉哈提向***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20年4月工资29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暖气补贴1085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2,116元。***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后,案号为克区劳人字(2020)57号。2020年7月9日,经***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前向被告****·帕拉哈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20,468元,被告****·帕拉哈提放弃其他仲裁申请。”2020年8月4日,原告新科澳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经济补偿金20,468元。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原告与被告对克区劳人字(2021)34号《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另查,原告与被告因为确认工伤待遇纠纷产生争议,****·帕拉哈提作为申请人,以新科澳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依市***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市***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5日作出克区劳人字(2021)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帕拉哈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53,209.76元(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135元,停工留薪工资18,762.98元,护理费2,311.78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原告不服***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书》,故诉至本院。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如支付,具体金额是多少。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得到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2020年6月29日,***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帕拉哈提做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帕拉哈提依据该工伤决定书要求原告承担工伤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规定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20年5月9日,原告新科澳公司以被告****·帕拉哈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9日经***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帕拉哈提的伤残等级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九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故****·帕拉哈提要求原告新科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职工按15个月计发。”的规定,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809元,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135元(8809元×15个月)。原告要求不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关于停工留薪工资。被告受伤后被***依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不影响被告基于工伤保险关系主张停工留薪工资,故被告停工留薪期应确定为6个月,即: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原告应当按照被告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411.45元[(3,405.51元+2,348.31元+2,999.44元+4,235.31元+3,764.31元+3,663.31元+3,532.5元+3,048.76元+3,876.31元+3,042.04元+2,984.55元+4037元)÷12个月],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工资。2020年6月16日被告在克区劳人字(2020)57号案件中,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20年4月工资29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暖气补贴1085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2,116元。被告称其月平均工资3686元,原告已支付2020年4月工资786元,被告主张原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剩余工资2900元。克区劳人字(2020)57号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468元,被告****·帕拉哈提放弃其他仲裁申请。该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及盖章,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被告已在克区劳人字(2020)57号案件中放弃要求原告支付4月的工资2900元,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工资18,762.98元[3,411.45元×5.5个月(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原告要求不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关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020年9月17日***依市中心医院出具的《住院病人陪护建议单》中显示陪护意见为重点陪护,证实被告****·帕拉哈提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确需他人护理的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护理费。被告****·帕拉哈提因工负伤需重点陪护的住院期间为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7日,新科澳公司作为被告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未派员护理,应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参考新科澳公司提交2020年度被告所在部门115名职工工资明细表,计算被告所在部门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3,580.14元。被告主张原告新科澳公司支付护理费2,311.78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不向被告支付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关于****·帕拉哈提在***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的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的仲裁请求,***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一、驳回原告***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二、原告***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帕拉哈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53,209.76元(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135元,停工留薪工资18,762.98元,护理费2,311.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right:30.35pt; margin-bottom:0pt; text-align:right;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3.00em; margin-right: -3.00em">华慧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right:30.35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45.95pt; text-align:right;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right:30.35pt; margin-bottom:0pt; text-align:right;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3.00em; margin-right: -3.00em">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