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声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声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6民初10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夏庄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15860426W。
法定代表人:孟繁友,董事长。
被申请人:保定声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06167729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保定市。
被申请人:魏坤,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
被申请人:张振宇,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
被申请人:张卫国,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
被申请人:孟繁利,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
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定声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魏坤、张振宇、张卫国、孟繁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冀1126民初10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保定声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魏坤、张振宇、张卫国、孟繁利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保定声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魏坤、张振宇、张卫国、孟繁利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建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