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声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声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6民初1053号之三
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夏庄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15860426W。
法定代表人:孟繁友,董事长。
被告:保定声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06167729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保定市。
被告:魏坤,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
被告:张振宇,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
被告:张卫国,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
被告:孟繁利,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
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定声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魏坤、张振宇、张卫国、孟繁利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保全费1020,共计1790元由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建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