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6执2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90767657G,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迎宾大道29号交通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莫祖鸿,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626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书,立案执行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判决书内容,***应当支付申请人96668.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95元;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贵州镇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支行62177900012----64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元至岑巩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俊成
书 记 员 吴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