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众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01财保40号
申请人:黔东南州众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29号阳光帝苑9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NB937L。
法定代表人:周永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29号交通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90767657G。
法定代表人:杨晓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黔东南州众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贵州银行,账号:0501××××1005;开户行:贵阳银行,账号:3341××××0225;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1330××××2588)进行冻结,申请人黔东南州众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贵州银行,账号:0501××××1005;开户行:贵阳银行,账号:3341××××0225;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1330××××2588),期限为一年。
以上保全金额为7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艳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