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2民初37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2年5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承锐,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紫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宏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仙桃大道天下时代广场幢1单元8楼A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MA491XHM65。
法定代表人:彭金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29号交通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90767657G。
法定代表人:杨晓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榕江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古州北路12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MA6DXTAD9Q。
负责人:姚俊。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远义,贵州远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锦娟,贵州远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永德,男,水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告:榕江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西环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632MB1G04163C。
负责人:王荣祥,该中心主任。
原告**诉被告湖北宏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榕江县分公司、潘永德、榕江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诉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湖北宏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湖北宏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6964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榕江县分公司、潘永德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8日,被告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榕江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分公司)与被告潘永德签订《项目施工劳务合同书》,约定将工程名称为“榕江县2019年兴华至水尾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中的波形护栏等工程转包给潘永德施工。后潘永德与被告湖北宏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宏道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签订《榕江县2019年兴华至水尾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合同书》,约定将波形护栏、钢筋混凝土防撞护栏等工程转包给宏道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宏道公司并未实际施工,而是将所有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并于2020年8月14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来施工,工程造价按19万元/千米计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所做工程量已由被告潘永德的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但四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外,通达分公司系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通达分公司的责任通达公司应当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能支持如前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以做工程被诈骗为由向榕江县公安局报案,榕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5日决定对“彭金红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21年9月27日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受理。本案原告据以起诉的案件基础事实是其与被告湖北宏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彭金红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因本案主要事实涉嫌经济犯罪,按规定应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侦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5326元,予以退还,公告费33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项合计533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丝丝
审 判 员 邱春娅
人民陪审员 杨实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吴秀姑
书 记 员 唐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