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6执257号之三
申请人:黔东南州通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90767657G,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迎宾大道29号交通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莫组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11月26日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贵州银行621460018_04732_6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459.4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粟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