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海诚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呼伦贝尔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702民初414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委托代理人高赫,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学府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延忠,职务经理。

原告***因与被告呼伦贝尔市**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被告呼伦贝尔市**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的基本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至360700元时止。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坐落在扎兰屯市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呼伦贝尔市**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的基本存款账户,冻结至360700元时止;

二、查封担保人刘某某所有的扎兰屯市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乌力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