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合建筑有限公司

田久发与***、赤峰天合建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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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02民初5399号

原告:田久发,男,1968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建筑工人,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守信、李婷婷,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蒙古族,赤峰天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天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原人大招待所北综合楼1081楼。

法定代表人:孙国华,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耀彬、潘怀宾,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

负责人:孙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敏,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田久发诉被告***、赤峰天合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喀喇沁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田久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守信、被告***、天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怀宾、大地财险喀喇沁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久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8100.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3500元、护理费4888.8元(特级1天、一级8天、二级26天)、误工费44472元、伤残赔偿金7134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78800.84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红山区西拉沐沦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平双路匝道交叉路口向南右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号二轮电动车相刮碰,致原告田久发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赤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田久发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现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对事故发生无异议,我系被告天合建筑公司的职员,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天合公司辩称,***系我公司的职员,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同意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大地财险喀喇沁旗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住院期间,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10000元医疗费,应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予以扣除,我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所做的责任认定书中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纳。涉案×××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大地财险喀喇沁旗支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伤住院35天,支出医疗费48100.04元。事故发生后,大地财险喀喇沁旗支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在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赤峰市医院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8年11月13日,该中心作出【2018】临鉴字第201号意见书,评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支出鉴定检查费191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纠纷,因此产生的侵权之诉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和侵权责任法(?javascript:SLC(125300,0)?)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据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8100.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护理费4888.8元、残疾赔偿金7134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44472元,其虽提供了工资表,但未提供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故对其主张数额不予支持,依据原告伤情,参照公安部三期标准按90天每日108.6元计算为9774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不予支持。上述金额合计为140603元。由被告大地财险喀喇沁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1000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89003元。扣除保险公司垫付款10000元,再给付原告赔偿款89003元。医疗费不足部分41600元,按责任比例由被告天合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此款为29120元。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被告***是被告天合公司员工,系职务行为,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天合公司赔偿。综上,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田久发赔偿款89003元;

二、被告赤峰天合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久发赔偿款29120元。

三、驳回原告田久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7元,鉴定检查费1910元,合计3837元,被告***191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公司负担19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纪怀桔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