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合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赤峰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民初2428号
原告:***,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天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原人大招待所北综合楼108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赤峰天合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