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2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天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原人大招待所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孙国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赤峰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索博日嘎街西段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郝春伟,执行董事。
上诉人赤峰天合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3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峰天合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赤峰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赤峰天合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建辉
审 判 员 麻秋野
审 判 员 雷 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燃
书 记 员 孟庆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