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阳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长阳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执603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阳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曹宏,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海波,贵州万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经营场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经营者:田仁钦,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李燕,女,1975年8月2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贵州长阳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李燕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01民初3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第一项载明: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李燕给付贵州长阳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编制费85000元,该款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21年7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自愿承担。因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李燕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贵州长阳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10月25日等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本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信息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在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总行营业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营业部等有4个银行账户,余额分别为0元至88.07元不等。查明被执行人李燕在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支行等有16个银行账户,余额分别为0元至10571.42元不等,本院已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本案系轮候冻结,暂无法划拨。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截止至2022年7月7日,期满需申请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李燕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有北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贵EXXXXX,车辆类型:H31,车辆识别代号:XXXXXX)。本院已在车辆登记机关以(2021)黔2301执5654号执行案件查封(2023年9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明被执行人李燕名下有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贵EXXXXX,车辆类型:K31,车辆识别代号:XXXXXX)、有庆铃牌(繁体)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贵EXXXXX,车辆类型:H31,车辆识别代号:XXXXX),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因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李燕名下的车辆无处置价值,不要求本院查封。
4.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工商登记信息为:企业注册号:5223013360114,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01MA6DW5YR5B,组织机构代码:MA6DW5YR5;被执行人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无证券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燕无工商登记、证券信息。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的形式到被执行人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李燕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查到被执行人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生产有砖,其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称其标的额较小,暂不要求本院查封处置。
四、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李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经营者田仁钦及李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李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未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亦未向本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2021年11月1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阳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阳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且书面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黔2301民初342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860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阳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黔2301民初342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阳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860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李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阳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应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罗蓉蓉
书 记 员 黄如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