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2909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安然立体停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湖南长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研究楼1楼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9180576W。
法定代表人:高国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朝阳,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952597M。
法定代表人:李文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安然立体停车系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了(2019)湘0104民初1290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湖南安然立体停车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安然立体停车系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撤诉结案,申请人湖南安然立体停车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辉
人民陪审员 侯艳
人民陪审员 黄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青曼
书记员解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