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2909号之一
原告:湖南安然立体停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湖南长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研究楼1楼102房。
法定代表人:高国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朝阳,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柳屏,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安然立体停车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安然立体停车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然立体停车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安然立体停车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448元,减半收取55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224元,由原告湖南安然立体停车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辉
人民陪审员 侯艳
人民陪审员 黄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青曼
书记员解秋阳